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办学模式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可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移送国家相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经治疗康复,可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缴清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学生返校后持有关证明到相关部门补办报到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不完清相关缴费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费用缓缴手续,手续完备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七条 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学制为三年。提前修满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学生最多可提前一年毕业)。因创业实践需要或其他原因,学生可申请延长修读年限,凡延长修读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学生可延长的修读年限,专科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一)因病或家庭其他原因者;
(二)正常学制期满仍未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且所欠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者。
第四章 学分与管理
第九条 学分组成
学分由三部分组成,包括理论课学分、实践课学分和素质课学分。
第十条 学分管理
(一)理论课学分
以理论教学为主的通识教育课程(含选修课)和专业课(含课程实验),采取课时学分制,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课学分
1.专业实习、专业实训等集中性实践环节,采取周学分制,1周计1学分。
2.学生开展自主开发项目、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时,应填报创新创业实践项目计划书(含项目目标、内容、时间安排、参与人员、预期成果等),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自主实施。项目完成经学院组织答辩验收合格后,答辩组可根据项目规模折算集中实践教学周数,按周给予参与学生相应学分。
(三)素质课学分
素质教育课程内容包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训练、思政实践、大学生职业指导与创新创业教育、身心健康教育、社会实践和文化体育活动等,每学期按学生参与项目情况考核认定一次,凭认定部门填报的素质教育学分认定书,进行学分登记。素质教育学分的组织、考核和认定办法另文制定。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
每学期期末,学生获得的各类课程成绩经教学组织单位审核认定后,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按合格科目认定相应学分,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一)学生自主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或通过第三方课程资源平台学习获得课程结业证书者可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二)学生得到所属学院审核批准提前进入课程实训或参与课外专业课程相关的项目实践,并考核合格者。经过课程所属单位就课程目标充分分析论证,可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毕业学分标准
专科学生不少于130学分(具体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三条 课程选修
(一)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含选修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24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
(二)学生跨专业选修实践类课程,须先修所对应的专业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三)学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否则作不合格处理。
(四)一门课程的选课人数原则上应达到30人及以上方可开班,否则,撤销课程开设,学生可选择其他课程或采取自学方式,经考核通过后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免修
(一)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经自学途径已掌握,并已获得相应课程对应的、水平较高的国家或行业认证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该门相应课程而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参加各类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省(市)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一门相应课程而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三)原则上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素质课及各类实践环节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四)学生留级、降级,可以申请免修过去已合格课程而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五)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课前2周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课程免修申请书》,经教学单位审核批准、教务处批复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免听
(一)免听条件
对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对应修课程的教学内容要求已相当熟悉了解的学生,可申请该门课程免听。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应在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经组织教学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免听。
(二)免听课程应按时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参加重修或补考。
第六章 考核、补考(缓考)或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及重修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习档案。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课程考试及补考资格:
1.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缺交该课程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缺做该课程实验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任课教师审核学生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学生,报组织教学单位批准、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本人。
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理论考试、提交成果或报告、实践考核、平时成绩等多种形式进行。各类课程的考核方式、权重由所属教学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成绩记载。学生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A-优秀、B-良好、C-中等、D-及格、E-不及格)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折算关系为:90~100为A-优秀;80~89为B-良好;70~79为C-中等;60~69为D-及格;60分以下为E-不及格。
第十八条 考核与评价
(一)以百分制计成绩的课程,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学分为零;以五级制计分的课程,成绩为D级及以上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学分为零。
(二)学生因病或伤、残不能正常上体育课或军训课,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或军训老师确认并签署意见,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通过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项目或参加保健活动,由体育或军训老师评定取得成绩。
(三)学分绩点制。学生课程成绩考核采用能反映学生学习成绩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学分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即学分绩点制。
(四)课程的绩点
课程绩点与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对应关系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 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表3
五级制 A B C D E
绩 点 4.5 3.5 2.5 1.5 0
注:
1.在表2的百分制成绩中,在60~100之间,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
2.在表3的五级制成绩中,某级“+”,则该级绩点上加0.25,如某级“-”,则该级绩点上减0.25。例如,A+的绩点应记为4.75,A-的绩点应记为4.25。
(五)学分绩点数及平均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方法
学生按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并可根据其成绩获得该课程的绩点。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是该课程的学分与绩点数之积。一学期内的学分绩点总数是学生该学期各门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学分绩点数之和。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为一学期内的学分绩点总数除以该学期各门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学分之和。
第十九条 补考和缓考
(一)除专业实习(部分实训)外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申请参加补考(含学期补考、重修补考),成绩合格记载为补考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申请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在开学前,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到所在(院)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补考。
(三)补考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原则上开学前一周安排补考。
(四)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以及各教学单位组织的考试和考查,一般不得缓考。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于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送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方可允许缓考。补考不办理缓考。
(五)缓考学生应参加同级学生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按正考成绩记载。考试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
第二十条 重修
(一)凡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二)学生对已取得学分,但对课程(环节)所取得的成绩不满意,希望提高学分绩点者,可申请重修。重修后,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课程成绩。
(三)公共任选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可通过重修该门课程或改选其它课程取得学分;体育课、实习实训环节不合格者,无补考,直接重修;被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违纪、作弊者取消补考资格,只能申请重修。
(四)重修成绩和学分视作第一次修读记载,不注“重修”标记。
(五)重修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可再次申请重修。
(六)凡需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报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因伤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其他原因但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有特殊原因,需参加社会实践或延长学习年限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四)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经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正式休学手续
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并办理正式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在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四条 休学相关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等有关证明交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愿参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学籍两年,两年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转专业相关规定,学生可在第一学期第18周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互转者;
(四)转入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者;
(五)处在“休学”、“保留学籍”、“跟班试读”期间者;已取消学籍或应予退学者;
(六)已经进入二年级下学期的高职专科学生;
(七)生理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对生理条件要求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我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或主城九区以外同一区县的;
(七)夸学科门类的;
(八)处在“休学”、“保留学籍”、“跟班试读”期间的;已取消学籍或应予退学者;
(九)当年毕业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在重庆市范围内的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重庆市教委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经教务处认定后,转专业、转学后可视该学分有效。
第九章 留(降)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四条 课程重修(补考)后,当学年不合格课程学分≥10学分,或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15学分,教务处将给予学业预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级处理:
(一)课程重修(补考)后,当学年不合格课程学分≥20学分者。
(二)其他自愿申请留级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课程补考后,当学年不合格课程学分≥30学分者,或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40学分者。
(二)未请假无故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含休学、转入低年级修读)。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其他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清理学生留级、退学名单,送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需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留级、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留级、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
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发出退学决定书后的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留级、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述。
第四十条 对已达到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退学条件的学生,学习态度端正,遵守校规校纪,未受任何处分,缴清学费,经学生本人在退学处理前提出书面申请,父母(或监护人)签字,(院)系领导同意,学生处签明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申请试读一次。
(一)申请试读者应当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
(二)试读学生应当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院)系内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试读期满,必修课课程考核(含重修<补考>)不合格学分累计≥20学分,按退学处理,不得申请继续试读。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应予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试读:
(一)凡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至七款之一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本年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在规定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本年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获得全部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获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并参加学校组织的成绩不合格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不满两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因各种原因错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得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生的学期学分绩点总数以及毕业前的学分绩点总数,或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颁发学位以及推荐学生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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