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加快构建“三全”“十大”育人体系,根据学校“理论基础好、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学校为全体学生搭建了校内实践锻炼平台,为在校学生提供教学、管理、科研、行政服务等助理岗位,在实践中拓展学生的视野、锤炼学生的品质,在具体的岗位上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规范学生助理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助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与统筹学生助理的招聘、培养、考核与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学生助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学生助理工助理的招聘、培训、总结、考核、交流和评选表彰等工作。
第二章 学生助理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生助理岗位是协助校内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处理日常事务工作,或协助教师开展教育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的岗位。
第五条 学生助理岗位设置原则
(一)学生助理
1.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工作的实际提出设置学生助理岗位需求,经校团委备案且学生助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2.聘用单位须至少安排一名教师对学生助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培养。
(二)学生助理团队
1.对聘用学生助理人数较多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设立学生助理团队,人数原则上应在10人以上;
2.学生助理团队只能挂靠一个聘用单位,聘用单位须至少配备一名学生助理指导教师;
3.设立学生助理团队须建立内部组织机构和运行体系,并选拔学生作为团队负责人;
4.设立学生助理团队须经过校团委备案且学生助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六条 学生助理岗位职责
(一)学生助理
1.负责协助教师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2.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思想和工作;
3.服从所在部门及其指导教师的教育管理;
4.按时参加校团委和所在部门组织的学生助理培训及活动。
(二)学生助理团队
学生助理团队是在校团委备案、各聘用单位及其指导老师具体指导下,因工作需要而组建的学生聘用人员团队。
1.接受校团委和聘用单位的双重领导,按时参加各类活动和培训;
2.认真完成聘用单位及指导教师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该团队的学生助理招聘、面试、总结、交流、考核等工作;
4.负责该团队的学生助理值班安排和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助理指导教师职责
1.定期指导学生助理工作,审定学生助理工作计划、总结;
2.组织学生助理日常工作培训及活动;
3.定期对学生助理进行考核;
4.负责学生助理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
第八条 学生助理聘用单位职责
1.根据学生助理岗位做好指导教师的选聘;
2.明确学生助理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和要求;
3.做好学生助理的教育培养和工作指导;
4.做好学生助理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5. 关注学生助理身心健康,确保学生助理工作安全有序。
第三章 学生助理的选聘
第九条 学生助理遵循自愿、平等、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
第十条 选拔条件
1.思想政治进步,道德品质优秀;
2.专业思想稳定,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考试无不及格课程(一年级学生助理除外);
3.具有较强的服务热情、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能力和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
第十一条 聘用原则
1.学生助理采用岗位聘任制。校、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干事不得参与学生助理选拔。
2.学生助理的聘用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包括招聘信息发布、面试选拔、聘任。
3. 学生助理不享受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聘用流程
1.聘用单位于每年6月填写《重庆工程学院学生助理岗位需求表》,明确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报校团委汇总,学生助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助理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2.学校于每年9月初举行学生助理双选会,届时将公布学生助理岗位需求汇总表,应聘学生现场自由选择岗位,并进行面试选拔。
3.学生助理的聘期为一年,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能更换,确需更换,由本人提前1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安排好交接工作后,方可批准解聘。
4.校团委统一为学生助理颁发聘书,聘用单位与学生助理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四章 学生助理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团委负责学生助理工作的协调及管理,每学期期末开展总结交流会;学生助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菁英团校负责学生助理的工作培训及素质拓展,每年开展两次专题培训、两次素质拓展。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负责学生助理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每年开展不少于四次的相关培训。聘用单位为学生助理配备指导教师,将指导学生助理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责和考核中。未做好学生助理培养和日常管理的单位,学生助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学生助理招聘资格。
第五章 学生助理工作评价
第十五条 学生助理受聘后自动编入学生助理序列,校团委和聘用单位视其参加培训情况、任务完成、述职交流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助理,授予“重庆工程学院优秀学生助理”称号,优秀学生助理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助理总人数的10%;表现优异的学生助理团队,授予“重庆工程学院优秀学生助理团队”称号,优秀学生助理团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助理团队总数的20%;表现突出的学生助理指导教师,授予“重庆工程学院优秀学生助理指导教师”称号,优秀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助理指导教师总数的10%;表现突出的学生助理聘用单位,授予“重庆工程学院优秀学生助理聘用单位”称号,优秀学生助理聘用单位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助理聘用单位总数的20%。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助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劝退、解聘等处理。学生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主动辞职或直接免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学校处分者;
2.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4个月以上;
3.任期内学习成绩严重下滑,出现不及格课程;
4.未恪尽职守,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5.个人素养和思想品德较差,屡教不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八条 学生助理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解散或直接淘汰:
1.学生助理团队不服从校团委及聘用单位管理,多次劝说仍不改进,学校有权进行解散。
2.聘用单位要求解散或取消,经学校学生助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该部门的学生助理团队解散或由校团委进行合并安排。
第十九条 学校将学生助理工作纳入劳动教育范畴,凡担任学生助理工作满一学期者,可根据学校劳动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相关办法,参与相应劳动教育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学校为校团委设置学生助理专项预算,用于学生助理团队素质拓展及主题教育等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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