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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退费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5/1/1



重庆工程学院文件

 

渝工程院财〔20245

 

重庆工程学院

关于印发《收退费管理办法(修订)》的

  

 

全校各单位:

《重庆工程学院收退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4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学院

20241227

 

重庆工程学院

收退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重庆市教委等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在册学生。

第二章 收费规定

第三条 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一)学历教育收费

1.学费:学生接受教育所收取的费用。学费按学年度于开学时一次性收取,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2.住宿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所收取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学年度于开学时一次性收取,住宿费标准按当年实际入住住宿标准执行。

3.代收代管费用: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其自愿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如书本费、保险费、床上用品、军训服装等,于开学时代收,但应与学费、住宿费分开收取,分开建账,分开核算,分开管理。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严格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任何二级学院、职能部门,非经学校财务处授权同意、一律不得自行收取上述费用。代收书本费每学年末结算,并在结算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毕业离校时一次性多退少补。

(二)非学历教育收费

1.培训费:对受培训者所收取的费用。培训如按次进行,费用按次收取,如培训按期间进行,费用按期间于培训开始时一次性收取。

2.住宿费:对在校住宿的受培训者所收取的住宿费用。培训如按次进行,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收取,培训如按期间进行,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收取,不满一个月的,实际住宿月标准折算为天数收取。培训开始时一次性收取,培训结束时多退少补。

3.代收代管费用:为受培训者在校培训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如书本费,于培训报到时一次性代收。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严格遵循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任何二级学院、职能部门,非经学校财务处授权同意、一律不得自行收取上述费用。代收代管费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四条 我校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我校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我校财务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共同确定。按规定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退费规定

第六条 学生退(转)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违反国家规定、虚假招生宣传等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自愿退学或按照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予以退学处理,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扣除费用低于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5%的,按5%扣除。

(三)当期学费和住宿费扣减计算公式为: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学费+住宿费〕

(四)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六)对代收代管学历教育费用的退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按下列情况确定:代办事项已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不予退还;代办事项尚未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扣除发生额的余额退还;不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时间计算退费。学校当期扣减金额=〔从当期开学至办妥退(转)学手续期间的天数÷当期天数〕×代收代管费用。

(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采取住读方式,学校安排住宿铺位,按住宿标准缴纳住宿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了走读手续的学生,免收住宿费。学生走读免收住宿费办理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学院网站下载表格填写),根据表格流程办理免交住宿费手续。

第七条 学生休学与复学转专业规定

(一)学生休学,不退还已缴纳的费用,待复学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二)已缴清当期学年学费、住宿费的休学学生,复学后按复学当年就读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对已缴学费和住宿费,多退少补。

(三)学生转专业成功后,按转入当年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依据转专业前就读时长多退少补。

(四)学生休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参军)保留学籍与退役复学

(一)学生(参军)保留学籍,不缴纳当期学费和住宿费;对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额退还。

(二)学生退役复学(并转专业),按复学当年就读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对非学历教育的退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退费计算时间以学生实际办妥退(转)学手续,教务处出具的学籍异动时间为准。

一个学期按五个月,每个月按30天计算。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应分摊到每个学期计算。本实施细则所称当期即指一个学期;所交费用涵盖的时间等于或短于一个学期的,本办法所称当期即指实际涵盖的时间。

第十一条 除财务处外,其他二级学学院、职能部门不得对学生进行费用的收取、退还等。如有部门违反规定,严格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收退费管理办法》(渝工程院财〔2022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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