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

2022/5/25  来源: 本站

【浏览量:】  【打印此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确保学生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培养“道德品质优、行为习惯好、文化素养高、综合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根据《重庆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工程学院日常行为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和结果测评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科学人文素质、身心素质、创新创业素质四个方面,分别占比35%、30%、20%和1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分办法

第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评分。思想政治素质评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一)学生能够遵守《重庆工程学院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的,基础分为60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思想政治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且总加分不得超过40分。

1.被评为院、校、市、国家级先进(优秀)个人的,分别加5、10、15、20分/人.次。

2.担任学生干部、学生助理者,根据工作效果和考核结果,加5-15分/学期。

3.参加院、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义务劳动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经认定为合格的加5分/人.次。

4.在宿舍文化活动中,获得周评最佳、月度最佳的宿舍,宿舍成员分别加2、4分/人.次;获得校、市、国家级优秀文明寝室的,宿舍成员分别加5、10、15分/人.次。

5.其他经学校素质教育中心认可且登记备案的,可视其情况加5-10分/人.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思想品德素质评分中给予减分。

1.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分、10分、15分、20分、25分;

2.无故缺席、迟到、不请假外出、不按时作息、违章用电、不诚信、不遵守公共道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和不文明言行等违反学校规定,但未达到处分条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5-10分/人.次;

3.在宿舍卫生检査评比中为差评的,扣2分/人.次。

(四)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思想政治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一总减分。

第六条 科学人文素质评分。科学人文素质评分基础分为6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科学人文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

1.参加院级及以上组织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加5分/人.项次; 获校(区)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再加15分、12分、10分、8分/人.次;市级、国家级分别上浮10分、20分。

2.参加院级及以上组织的人文、社科、哲学讲座,加5分/人.次。

3.校广播站采用稿件的(第一作者),每篇加5分/人.次;在区、市、国家级媒体上发表新闻报道的,分别上浮10分、20分、30分。

4.通过CET-6(专业英语八级)加30分;通过CET-4(专业英语四级)加20分;通过高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加10分。

5.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的加20分,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的加 10分;

6.获得学校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加20分/项。

7.参加校内外各种专业岗位技术培训,合格者,加20分/人.项。

8.其他经学校素质教育中心认可且登记备案的,可视其情况加5-10分/人.次。

科学人文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

第七条 身心素质评分,总分不超过10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身心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

1.积极参加第二课堂健身训练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得40分;不合格的,不得分。

2.积极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测评的,得20分;未参加的,不得分。

    3.参加学院及以上体育技能竞赛的,加5分/人.次项;获院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再加15分、12分、10分、8分/人.次项;校级、市级、国家级分别上浮5分、10分、20分。

4.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经认定合格的,加5分/人.次。

5.其他经学校素质教育中心认可且登记备案的,可视其情况加5-10分/人.次。

第八条  创新创业素质测评总分不超过10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创新创业素质评分中给予记分:

1.加入学校社团,经校团委认定为合格的,加10分/人.学期。

2.参加院级及以上组织的科技创新活动的,加5分/人.次;获校(区)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再加15分/人.次、12分/人.次、10分/人.次、8分/人.次;市级、国家级分别上浮10分、20分。

3.社会实践或科研论文(第一、二作者)在CN刊物上发表的,加20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加30分;被摘录的再加10分。

4.获得专利的,第一作者每项加50分/人.项次,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每项分别加40分/人.项次、30分/人.项次。

5.创新活动的组织者,经素质教育中心认可的,加10分/人.项次。

6.学生在校期间创办企业的(法人),加60分/人.项。。

7.其他经学校素质教育中心认可且登记备案的,可视其情况加5-10分/人.次。

 

第三章  测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学生工作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四章  测评时间与步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相关活动,由组织单位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进行认证(盖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认定,由各二级学院在学期末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测评步骤

1.学生本人填写学期综合素质测评记录本交辅导员(并附相应支撑材料)。

2.辅导员组织各班级素质教育测评工作小组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项目分数及真实性进行逐项审核,并将响应佐证材料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3.各班级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表汇总后提交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审查。

4.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审核无误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5天。

5.公示结束后,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包素质教育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进行成绩录入。

 

第五章  测评应用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将作为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入党、市级、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先进个人、集体、标兵等一系列评奖评优工作的基础信息。各二级学院要按照此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第二课堂素质教育相关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低于60分的,学校将给予成绩不及格学生“黄牌”警告,累计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低于60分的,将给予成绩不及格学生“红牌”警告,并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学生在校期间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的,将被认定为德育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大学生素质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
南泉校区: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林16号招生
双桥校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桥街道西湖大道76号
咨询热线:023-62846626 023-62846636

官方微信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