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2021/3/29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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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工程学院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重庆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重庆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办理退学手续者须填写《重庆工程学院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招生部门、二级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一致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按国家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新生因创业、专项学习、社会实践、参加工作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原因。

新生可以在开学前两周内至招生部门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生效。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由招生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招生部门、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做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在5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或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休学。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实施,不得随意变动。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技能操作、课程论文等。

第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过程中须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违纪作弊等失信行为的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受处分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成绩评定、考试评价按《重庆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原则、方法、程序、具体组织与管理参见《重庆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重修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补考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低于60分按实际分数记载。同一门课程,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审核中,取最高绩点。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专长和兴趣的或因病、学习困难、应征入伍退役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须在入学第一学期以后、第四个学期以前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可以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录取时按文史类专业招入转入理工类专业的、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二)招生录取时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当年执行单独招生计划、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包括:定向、国家专项、艺术类、体育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形式招录的学生;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已转过专业的;

(七)其他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以前已修课程及成绩,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要求,根据学校学分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免修和补修课程的修读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停学创业、自费留学、生育、应征入伍等确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具体按学校有关休学或保留学籍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超过6周的;

(二)一学期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6周的;

(三)停学创业、自费留学、生育等;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期一般为1年,连续或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须在期满2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由其所属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

(二)复学的学生,所属学院视其情况,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将作自动退学处理。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学生,在退役后2年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将对其作自动退学处理。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复学复查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学籍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课程补考或重修后,当学年不合格课程学分≥10学分者,或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15学分者,给予书面学业预警,具体按学校《学生学业预警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其中学分计算按《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处理:

(一)课程补考或重修后,当学年不合格课程学分≥20学分者;

(二)其他自愿申请降级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课程补考或重修后,当学年不合格课程学分≥30学分的,或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40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休学);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其他应予退学的;

(八)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凡因第三十一条(八)款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上述第三十条(一)款原因降级和第三十一条(一)至(七)款原因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学院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因违纪作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重庆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送达或申诉复审决定公布后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在校学习时间不足1年退学且已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书;对学满1学年以上(含1年)且已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学校按实际学习年限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的各种关系,不予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对已达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退学条件的学生,如学习态度端正、遵守校规校纪、未受任何处分、缴清学费的,在退学处理前,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申请试读一次。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试读:

(一)凡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至(八)款之一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同时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体质测试合格(免测的除外),经审核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或毕业时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纪律处分未解除者,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学生完成学业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出毕业、结业或肄业的结论建议,报教务处审核。

学位授予按《重庆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教务处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如实填写并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查,必要时商招生、保卫等相关部门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相应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正常行课期间需请假应按流程请假,逐级审批备案。请假离校期间需注重人身财产安全。假毕,学生应主动销假。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可按学校学生课外活动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课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责任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生应当按时作息,共同创造有利于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文明、整洁、安全等宿舍环境。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奖学金、评优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装入个人档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表现良好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含学籍预警、升、留级等)、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可以申请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或离校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与保卫部门一起协同办理,限期离校。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向全校公示。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向学生公布。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三条 凡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渝工程院学〔2019〕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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